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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Protectio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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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only)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

〈保護兒童〉政策及措施

1. 引言

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下稱:本會)致力確保兒童得到最佳照顧及保護。所有兒童不論其年齡、性別、能力、文化、族裔、宗教信仰及性別認同,均享有受到保障的同等權利。本會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的虐待兒童行為,確保本會僱員、服務提供者、義工及實習學生皆遵循〈保護兒童〉理念,預防及妥善處理相關風險,並會為兒童及家長對有關議題認知作出相應的預備。

2. 政策範圍

本政策涵蓋本會屬下社會服務、醫療服務、教育服務、基督教事工 (下稱:服務單位) 所有可能會接觸兒童及青少年 (即指 18 歲以下人士),及為 他們提供服務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工作職系員工、心理學家、輔導員、醫生、專職治療師、校長、園長、教師系員工、幼兒工作員、康體職系員工、營地員工、教牧職系員工及其他工作人員 (泛稱:僱員) / 服務提供者 / 滿 18 歲或以上之義工 (包括:制服團隊義工領袖) / 實習學生。

3. 目標

確保所有接觸兒童及青少年的僱員 / 服務提供者/ 滿 18 歲或以上之義 工 (包括:制服團隊義工領袖 ) / 實習學生,遵循〈保護兒童〉理念,預防及妥善處理相關風險,並會為兒童 / 青少年及家長對有關議題認知作出相應的預備。

4. 機構 / 單位政策

4.1本會設有完備的政策及程序,當中已涵蓋〈保護兒童〉條文、告示,以及舉報的方法等;機構亦會就有關文件作定期檢視及有需要時作出修訂。另外,所有在本會從事兒童及青少年工作之僱員須每年細閱相關文件一次,並作出記錄;

4.2服務單位會為所有會接觸兒童及青少年之新入職僱員 / 服務提供者 /滿 18 歲或以上之義工 (包括:制服團隊義工領袖) / 實習學生,介紹本會的《保護兒童政策》,並作記錄,以確認上述人士明白在紀錄表中提及的相關內容;

4.3所有從事兒童及青少年工作之僱員,每年須參加由社會福利署舉辦 之相關培訓,又或最少參與一次由本會 (人力資源部/單位) 或外間舉辦關於「保護兒童培訓課程」;並作出記錄。本會 / 各服務單位亦會不時將有關資訊向工作人員發放,以提升工作人員對保護兒童的意識。

5. 環境安全措施

5.1 確保單位場地符合安全標準,適合兒童使用,,並定時巡查及記錄;

5.2 若單位提供免費 WiFi 供服務對象使用時,已具備適當的監護措施;

5.3 單位須提醒所有新入職僱員 / 服務提供者 /滿 18 歲或以上之 義工 (包括:制服團隊義工領袖) / 實習學生於單位內或與會友相處時應有的行為和操守原則,以及與接受服務之兒童 / 青少年接觸時須留意或避免之事宜。

6人員管理與監督

6.1 所有日常職務涉及兒童及青少年工作之僱員,以及服務提供者必須通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確定未有涉及任何性罪行定罪及作紀錄;

6.2 所有從事兒童及青少年工作之義工 (即滿 18 歲或以上之義工 <制服團隊義工領袖>) / 實習學生必須就「性罪行定罪紀錄」作出自我聲明。同時,服務單位備有〈保護兒童〉訊息的相關單張/資料,以及有需要時單位僱員會為上述人士提供適切指導/培訓,以進一步加強他們對有關議題的認知;

6.3 所有從事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單位 (例如:青少年綜合服務隊、學校社工隊、外展社會工作隊、學校等) 設有其分區 / 分工種類別之「聯席會議 」/ 交流會,各服務隊在有需要時可就有關處理〈保護兒童〉個案之流程/ 技巧等作出分享,以就處理〈保護兒童〉個案或與不同部門協作時,所需留意事項作出交流;

6.4 當值主任 / 主管會就服務單位之日常活動/運作情況,作出例行巡 視 /突撃檢視。同時,主管及督導需定期抽查活動紀錄及審視監控內容作出記錄。

7. 風險辨識與應對

7.1 社會服務單位 / 教育服務單位內之相關僱員〈即強制規定屬有機會 接觸兒童的 25 類專業人士的僱員,包括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能列出兒童受虐的常見跡象;

7.2 機構備有「處理懷疑被侵犯事件流程圖」,並列明相關事件之上報和 跟進流程。同時,如情況需要時,服務單位亦會參照《強制舉報者指南》 (2026 年 1 月版) 之內容進行檢視及執行;

7.3 學校社會工作方面:遇有懷疑/個案需要時,學校社工須向所屬督導 及/或校方作出即時匯報,以便及早發現高危學生/家庭,並為他們制定適切的支援方案。

8《保護兒童》工作的推動

8.1 就《保護兒童〉的工作,單位會以積極、務實的態度作出推動,以確 保兒童及青少年於服務單位中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就其身心 / 安全 / 權益上都能得到合適的對待和保障,並會定時舉辦及推動不同的程序 /項目 / 張貼相關的告示,以提高兒童/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

8.2 為配合地區社群需要,如單位服務社區覆蓋非華語 / 少數族裔/新 來港家庭,設計〈保護兒童〉宣傳資料 / 舉辦相關程序時,需加設英語版及簡體版資訊,好讓有關人士能獲得相關資訊;

8.3 從事兒童及青少年服務之服務單位,以及教育部門會定期舉辦家長/社區宣傳與教育項目,以加強家長及公眾人士對相關議題的認知,提升管教技巧及為有風險的家庭作適當支援。

9. 通報、記錄與檢討

9.1 任何人(僱員 / 服務提供者 / 18 歲或以上之義工 (包括:制服 團隊義工領袖 ) / 實習學生),在服務單位範圍內 / 服務過程中若目睹、知悉、懷疑有傷害兒童事件或守護兒童措施不足,須即時通知相關 / 當值職員/部門主管;

9.2 如遇懷疑 / 得知 / 已確立有傷害兒童事件發生,相關僱員及單 位主管需將有關資料收集和整理,並要盡快向督導主任 / 總幹事級通報,以考慮進一步的跟進工作。服務單位(社會服務/教育服務)會根據社會福利署指引內容進行檢視及上報。除此以外,服務單位亦會視乎相關虐兒事件之嚴重性,如有需要時會即時報警求助;

9.3 就相關懷疑虐兒事件經適當處理後,涉事單位可於合適場合上,以及職員會議 / 研討會(如適用)中作出經驗分享,但必須就個案身份加以保密,以加強僱員對相關事件的認知、感敏度,以及提升他們的處理能力及技巧;

9.4 單位會於每年 /〈服務質素標準〉檢討會議中,就〈保護兒童〉工作作出檢視,以便評估及有否措施需作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