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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骚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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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性骚扰是社会上各个界别都需要正视的问题,而且性骚扰是歧视及违法行为,严重抵触人人有权受到尊重及得到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不但在机构内会执行纪律程序,并会带来民事法律责任,更可能有背负刑事后果;一旦发生性骚扰,机构的任何人士都有权作出投诉。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下称「本会」)订立防止性骚扰政策的目的,除了表达本会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以及提供处理相关投诉的指引外,还可透过制订及宣传防止性骚扰政策,加强本会各级同工及相关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提高反性骚扰意识,培养尊重他人的正确价值观。

1. 政策目的

确保本会各级同工(管理层人员、全职同工、合约同工、兼职同工及准雇员)及相关人士包括服务使用者(会员及会友)、以及其他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士(如义务工作者、实习学生、合约服务供应商及代理人)能够在一个没有性骚扰的环境下工作、参与活动、提供及享用服务, 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时,任何人都有权作出投诉,并让本会能根据此政策内的各项处理程序和步骤处理。

1 性騷擾的定義

1 性骚扰的定义

1.1.1 任何人如-

1.1.1.1 对另一人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

1.1.1.2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 ,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另一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或

1.1.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对另一人造成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

1.2 由于性骚扰形式众多,难于全面性作出概括定义,故可参考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网页的「防止及处理性骚扰」中的例子以助理解,若同工遇上上述问题, 可向主管、上级督导、人力资源部、总干事级/服务总监或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作合适的判定及跟进。

1.3 下列行为但不限于可被视为性骚扰:

1.3.1 不受欢迎的性要求- 例如淫亵动作、触摸、抓弄或故意摩擦他人身体;

1.3.2 提出不受欢迎的要求以获取性方面的好处- 例如向对方暗示在性方面予以合作或容忍其性要求会有助对方的事业发展、或会影响雇用条件或表现;

1.3.3 不受欢迎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上涉及性的行径- 例如在性方面有贬抑成份或有成见的言论、不断追问某人的性生活;或

1.3.4 涉及性的行径,借此营造一个在性方面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工作环境- 例如在工作场地高谈与性有关的淫亵笑话、展示有性别歧视成份或与性有关的不雅物品,涉及性的不雅通讯(书信、电话、传真、电邮及短讯等)。

1.4 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1.4.1 相对轻微的性骚扰如:言语上的性骚扰,使人感到不安;及

1.4.2 较严重的性骚扰如:有实质和具体行为的性骚扰。

2. 政策目标

2.1 本会确保所有相关人士能够在一个没有性骚扰的环境下工作、参与活动、提供及享用服务;

2.2 让所有相关人士都有途径去了解本会的防止性骚扰政策及相关投诉渠道;

2.3 定期为本会所有相关人士提供合适的培训或资讯,提高他们对性骚扰的认知,并培养他们尊重他人的品格和正确价值观;

2.4 提供有效、顧及投訴人感受和需要的投訴渠道,務求令投訴制度更加友善;及

2.5 本会以公正、不偏不倚和保密的原则,以及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处理性骚扰投诉,确保没有人因真诚地提出投诉而感到不安或忧虑被处罚。

3. 处理性骚扰投诉的原则

3.1 公平处理:以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查询和投诉,确保投诉人和被指称的骚扰者均会得到公平的对待,让双方都有机会申述;

3.2 保密原则:向相关人士保证,所有与性骚扰有关的资料和记录都会保密,只按需要向处理有关投诉的负责人披露。基于自然公义的原则,本会有需要通知被指称的骚扰者有关指控的详情;

3.3 避免延误:性骚扰事件对投诉人及被指称的骚扰者均会带来压力,本会收到投诉应立刻处理;

3.4 程序的透明度:本会需将有关处理性骚扰投诉的程序载列在投诉政策/防止性骚扰政策内,并让所有相关人士知悉。如投诉涉及未成年人士,本会应让家长/监护人清楚知道有关规则及可能作出的处分措施;

3.5 保护投诉人及证人:投诉人及证人应受保护,以免因投诉事件而遭受较差待遇,包括报复(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9 条,“使人受害的歧视",即给予投诉人或证人较差待遇,亦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3.6 避免利益冲突:若负责处理查询/投诉的人员,与投诉人或被指称的骚扰者有密切关系,如亲属关系,或被指称的骚扰者是本会内负责处理性骚扰投诉的人员,应把个案交由其他人士处理;及

3.7 谨慎处理:体恤投诉人的感受,如避免要求投诉人多次覆述痛苦经历,以及尊重投诉人要求由同一性别的调查人员接见的意愿等,以确保处理投诉的过程,不会让投诉人不必要地承受更多困扰和蒙受更大的羞辱。小心谨慎处理投诉,不让其他有关人士受到不必要的困扰。

4. 执行程序

4.1 受害人的权利及可以采取的行动

4.1.1 人人都有权作出性骚扰行为的投诉;

4.1.2 遇上性骚扰,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4.1.2.1 即时表明立场,告诉骚扰者其行为不受欢迎及必须停止;

4.1.2.2 记录性骚扰的日期、时间、地点、证人及性质(骚扰者的说话和做过的行为),以及受害人当时的行为;

4.1.2.3 告诉信任的人,让他们给予情绪的支援和处理事件的建议;

4.1.2.4 向单位同工或本会管理层人员作正式或非正式投诉。非正式投诉可以口头提出,以沟通的方式让有关人士从不同角度了解事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若投诉人不满意非正式投诉的结果,可作出正式投诉;正式投诉多以书面形式作出, 根据一般申诉程序对事件作正式的调查,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包括处分,如有)均须作书面记录,并建议解决方法;

4.1.2.5 向平机会查询或投诉,要求展开调查或调停;若调停不成功, 投诉人可向平机会寻求法律协助;或

4.1.2.6 可以咨询律师意见、向警方报案(如涉及刑事成分),或向司法机构提出法律诉讼程序。

4.2 处理性骚扰投诉机制

4.2.1 所有性骚扰投诉,本会保证会按既定的机制及步骤处理。各单位透过不同途径(如在展板、季刊及文件上刊载资料),让所有相关人士知悉其投诉权利和投诉程序。任何相关同工可向单位主管、管理人员或人力资源部作出投诉;服务使用者及其他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士可向单位同工、单位主管或管理层人员作出投诉;

4.2.2 投诉可分类为「非正式」及「正式」,在处理性骚扰投诉时,若投诉人主要的关注是希望尽快采取非正式行动来遏止性骚扰行为(例如:向被指称的骚扰者发出清晰的信息),而非要就他/她的个案展开调查,并作出适当跟进。一般而言,非正式处理投诉的机制适合处理相对轻微或单一的性骚扰事件,负责同工或单位主管即时跟进及处理,并将事件记录于单位同工日志或资讯簿;

4.2.3 任何相关同工可书写投诉信给单位主管、管理层人员或人力资源部作出正式投诉;服务使用者及其他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士可填写单位之投诉/意见书表格以作纪录申述及要求跟进及通知单位主管。所有具名书面投诉,由相关服务总监指派成立小组作出调查,小组须有3 名成员组成,包括单位主管/上级督导、另一工区单位主管/上级督导及人力资源部代表;

4.2.4 调查小组需于合理时间内向投诉人书面确认收到有关具名书面投诉,并确保于合理时间内接见投诉人及展开调查。所有投诉,均会作纪录;而投诉者之个人资料得到保密,不会外泄;

4.2.5 如透过调停方式处理,将由相关服务总监指派一位不属投诉人及被告的部门职员担任,但需获投诉人及被指称的骚扰者同意,以示公平及公正;

4.2.6 如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未成年,可由其家長/監護人/親人陪同出席與處理投訴有關的會面,以保障其權益;

4.2.7 如有需要,应安排投诉人和被指称的骚扰者在调查期间避免接触, 尤其避免单独接触;

4.2.8 如有需要,可向投诉人提供情绪支援;

4.2.9 以书面记录与投诉人和被指称的骚扰者的会面及申述内容;

4.2.10 应拟订书面报告,在完成调查后会于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回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若查明事件属实,本会将按相关惩处机制作出处理,向双方交代、处分内容(如有)及其考虑因素;

5. 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5.1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

5.1.1 本会要求与服务相关之相关人士,不论性别,在入职前/实习前申请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查核),以确认他/她们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亦要求服务提供者于续约时,申请进行查核,而现职同工按其工作需要定期进行查核;

5.1.2 配合香港警务处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本会已制定相关之文件:

5.1.2.1 准雇员/准导师于本会申请职位前,向本会申报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

5.1.2.2 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信函–向有关单位证明准雇员/准导师于本会申请职位,而该职位同工的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经常或定期接触;

5.1.2.3 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证明信–向准雇员/准导师将要服务之单位证明该雇员/导师于电话查核日或前并没有性罪行定罪纪录;

5.1.2.4 查核准雇员/准导师之性罪行定罪纪录表–查核准雇员/准导师之性罪行定罪纪录表;及

5.1.2.5 查核准雇员/准导师之授权书–由准雇员/准导师授权本会查核其性罪行定罪纪录之授权书。

5.1.3 定期培训:每年均有培训或相关资讯让管理层人员、同工、服务使用者和其他为本会提供服务的人士有关两性平等、尊重他人和提高对防止性骚扰的意识等,以及安排相关职员接受有关处理性骚扰投诉的训练。

5.2 颁布政策

向本会所有相关人士颁布本会防止性骚扰政策,并向新同工、新服务使用者及新服务提供者,颁布及解释防止性骚扰政策。

5.3 公开资讯方便查阅

于本会网页上载有关政策,方便有公众人士随时查阅,并于各单位当眼处张贴通告,让所有相关人士知悉本会已制定防止性骚扰政策,从何处可以查阅政策的文本及投诉渠道。服务单位须告知合约服务供应商及聘用的团体或人士,本会不容​​忍性骚扰行为及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政策资讯。

5.4 清除令人反感的物品或资料

本会各单位主管透过定期巡察,检视及清除单位内可能涉及性骚扰的物品,以及防止不适当使用电脑科技,以免构成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