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性騷擾是社會上各個界別都需要正視的問題,而且性騷擾是歧視及違法行為,嚴重抵觸人人有權受到尊重及得到平等對待的基本原則,不但在機構內會執行紀律程序,並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更可能有背負刑事後果;一旦發生性騷擾,機構的任何人士都有權作出投訴。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下稱「本會」)訂立防止性騷擾政策的目的,除了表達本會對性騷擾問題的關注,以及提供處理相關投訴的指引外,還可透過制訂及宣傳防止性騷擾政策,加強本會各級同工及相關人士對此問題的認識,提高反性騷擾意識,培養尊重他人的正確價值觀。
1. 政策目的
確保本會各級同工(管理層人員、全職同工、合約同工、兼職同工及準僱員)及相關人士包括服務使用者(會員及會友)、以及其他為本會提供服務的人士(如義務工作者、實習學生、合約服務供應商及代理人)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工作、參與活動、提供及享用服務, 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任何人都有權作出投訴,並讓本會能根據此政策內的各項處理程序和步驟處理。
1 性騷擾的定義
1.1 《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界定性騷擾。另外,第2(7)、2(8)、9、23、24、39 、39(A)及40 條亦與性騷擾有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定義是:
1.1.1 任何人如-
1.1.1.1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1.1.1.2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1.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1.2 由於性騷擾形式眾多,難於全面性作出概括定義,故可參考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網頁的「防止及處理性騷擾」中的例子以助理解,若同工遇上上述問題, 可向主管、上級督導、人力資源部、總幹事級/服務總監或諮詢法律界專業人士,作合適的判定及跟進。
1.3 下列行為但不限於可被視為性騷擾:
1.3.1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例如淫褻動作、觸摸、抓弄或故意摩擦他人身體;
1.3.2 提出不受歡迎的要求以獲取性方面的好處- 例如向對方暗示在性方面予以合作或容忍其性要求會有助對方的事業發展、或會影響僱用條件或表現;
1.3.3 不受歡迎的口頭、非口頭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 例如在性方面有貶抑成份或有成見的言論、不斷追問某人的性生活;或
1.3.4 涉及性的行徑,藉此營造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 例如在工作場地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展示有性別歧視成份或與性有關的不雅物品,涉及性的不雅通訊(書信、電話、傳真、電郵及短訊等)。
1.4 不同程度的性騷擾:
1.4.1 相對輕微的性騷擾如:言語上的性騷擾,使人感到不安;及
1.4.2 較嚴重的性騷擾如:有實質和具體行為的性騷擾。
2. 政策目標
2.1 本會確保所有相關人士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工作、參與活動、提供及享用服務;
2.2 讓所有相關人士都有途徑去了解本會的防止性騷擾政策及相關投訴渠道;
2.3 定期為本會所有相關人士提供合適的培訓或資訊,提高他們對性騷擾的認知,並培養他們尊重他人的品格和正確價值觀;
2.4 提供有效、顧及投訴人感受和需要的投訴渠道,務求令投訴制度更加友善;及
2.5 本會以公正、不偏不倚和保密的原則,以及嚴肅和謹慎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投訴,確保沒有人因真誠地提出投訴而感到不安或憂慮被處罰。
3.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原則
3.1 公平處理:以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查詢和投訴,確保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均會得到公平的對待,讓雙方都有機會申述;
3.2 保密原則:向相關人士保證,所有與性騷擾有關的資料和記錄都會保密,只按需要向處理有關投訴的負責人披露。基於自然公義的原則,本會有需要通知被指稱的騷擾者有關指控的詳情;
3.3 避免延誤:性騷擾事件對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均會帶來壓力,本會收到投訴應立刻處理;
3.4 程序的透明度:本會需將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載列在投訴政策/防止性騷擾政策內,並讓所有相關人士知悉。如投訴涉及未成年人士,本會應讓家長/監護人清楚知道有關規則及可能作出的處分措施;
3.5 保護投訴人及證人:投訴人及證人應受保護,以免因投訴事件而遭受較差待遇,包括報復(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9 條,“使人受害的歧視",即給予投訴人或證人較差待遇,亦是違法的歧視行為);
3.6 避免利益衝突:若負責處理查詢/投訴的人員,與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有密切關係,如親屬關係,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是本會內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的人員,應把個案交由其他人士處理;及
3.7 謹慎處理:體恤投訴人的感受,如避免要求投訴人多次覆述痛苦經歷,以及尊重投訴人要求由同一性別的調查人員接見的意願等,以確保處理投訴的過程,不會讓投訴人不必要地承受更多困擾和蒙受更大的羞辱。小心謹慎處理投訴,不讓其他有關人士受到不必要的困擾。
4. 執行程序
4.1 受害人的權利及可以採取的行動
4.1.1 人人都有權作出性騷擾行為的投訴;
4.1.2 遇上性騷擾,受害人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4.1.2.1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其行為不受歡迎及必須停止;
4.1.2.2 記錄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騷擾者的說話和做過的行為),以及受害人當時的行為;
4.1.2.3 告訴信任的人,讓他們給予情緒的支援和處理事件的建議;
4.1.2.4 向單位同工或本會管理層人員作正式或非正式投訴。非正式投訴可以口頭提出,以溝通的方式讓有關人士從不同角度了解事件,作出相應的處理;若投訴人不滿意非正式投訴的結果,可作出正式投訴;正式投訴多以書面形式作出, 根據一般申訴程序對事件作正式的調查,調查過程和調查結果(包括處分,如有)均須作書面記錄,並建議解決方法;
4.1.2.5 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要求展開調查或調停;若調停不成功, 投訴人可向平機會尋求法律協助;或
4.1.2.6 可以諮詢律師意見、向警方報案(如涉及刑事成分),或向司法機構提出法律訴訟程序。
4.2 處理性騷擾投訴機制
4.2.1 所有性騷擾投訴,本會保證會按既定的機制及步驟處理。各單位透過不同途徑(如在展板、季刊及文件上刊載資料),讓所有相關人士知悉其投訴權利和投訴程序。任何相關同工可向單位主管、管理層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作出投訴;服務使用者及其他為本會提供服務的人士可向單位同工、單位主管或管理層人員作出投訴;
4.2.2 投訴可分類為「非正式」及「正式」,在處理性騷擾投訴時,若投訴人主要的關注是希望盡快採取非正式行動來遏止性騷擾行為(例如:向被指稱的騷擾者發出清晰的信息),而非要就他/她的個案展開調查,並作出適當跟進。一般而言,非正式處理投訴的機制適合處理相對輕微或單一的性騷擾事件,負責同工或單位主管即時跟進及處理,並將事件記錄於單位同工日誌或資訊簿;
4.2.3 任何相關同工可書寫投訴信給單位主管、管理層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作出正式投訴;服務使用者及其他為本會提供服務的人士可填寫單位之投訴/意見書表格以作紀錄申述及要求跟進及通知單位主管。所有具名書面投訴,由相關服務總監指派成立小組作出調查,小組須有3 名成員組成,包括單位主管/上級督導、另一工區單位主管/上級督導及人力資源部代表;
4.2.4 調查小組需於合理時間內向投訴人書面確認收到有關具名書面投訴,並確保於合理時間內接見投訴人及展開調查。所有投訴,均會作紀錄;而投訴者之個人資料得到保密,不會外洩;
4.2.5 如透過調停方式處理,將由相關服務總監指派一位不屬投訴人及被告的部門職員擔任,但需獲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同意,以示公平及公正;
4.2.6 如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未成年,可由其家長/監護人/親人陪同出席與處理投訴有關的會面,以保障其權益;
4.2.7 如有需要,應安排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在調查期間避免接觸, 尤其避免單獨接觸;
4.2.8 如有需要,可向投訴人提供情緒支援;
4.2.9 以書面記錄與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的會面及申述內容;
4.2.10 應擬訂書面報告,在完成調查後會於合理時間內,以書面回覆投訴人及被投訴人。若查明事件屬實,本會將按相關懲處機制作出處理,向雙方交代、處分內容(如有)及其考慮因素;
5. 防止性騷擾的措施
5.1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5.1.1 本會要求與服務相關之相關人士,不論性別,在入職前/實習前申請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查核),以確認他/她們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亦要求服務提供者於續約時,申請進行查核,而現職同工按其工作需要定期進行查核;
5.1.2 配合香港警務處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本會已制定相關之文件:
5.1.2.1 準僱員/準導師於本會申請職位前,向本會申報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5.1.2.2 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信函–向有關單位證明準僱員/準導師於本會申請職位,而該職位同工的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
5.1.2.3 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證明信–向準僱員/準導師將要服務之單位證明該僱員/導師於電話查核日或前並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5.1.2.4 查核準僱員/準導師之性罪行定罪紀錄表–查核準僱員/準導師之性罪行定罪紀錄表;及
5.1.2.5 查核準僱員/準導師之授權書–由準僱員/準導師授權本會查核其性罪行定罪紀錄之授權書。
5.1.3 定期培訓:每年均有培訓或相關資訊讓管理層人員、同工、服務使用者和其他為本會提供服務的人士有關兩性平等、尊重他人和提高對防止性騷擾的意識等,以及安排相關職員接受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訓練。
5.2 頒布政策
向本會所有相關人士頒布本會防止性騷擾政策,並向新同工、新服務使用者及新服務提供者,頒布及解釋防止性騷擾政策。
5.3 公開資訊方便查閱
於本會網頁上載有關政策,方便有公眾人士隨時查閱,並於各單位當眼處張貼通告,讓所有相關人士知悉本會已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從何處可以查閱政策的文本及投訴渠道。服務單位須告知合約服務供應商及聘用的團體或人士,本會不容忍性騷擾行為及向他們提供有關的政策資訊。
5.4 清除令人反感的物品或資料
本會各單位主管透過定期巡察,檢視及清除單位內可能涉及性騷擾的物品,以及防止不適當使用電腦科技,以免構成性騷擾。











